福建省晋江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晋江市池店程栋平内科诊所行政处分决议书
,福建省晋江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晋市监 处分 〔 2021 〕 17-42 号),触及晋江市池店程栋平内科诊所。
2021年10月2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执法查看时,当事人诊所内药房未装置温湿度调理设备,其内一温湿度计显现26℃,湿度53%,执法人员在药房的药柜上发现要求储藏条件为:遮光、密封,在阴凉(不超越20℃)处保存的红霉素眼膏(标准为0.5%*2/支,产品批号:2104061,有效期至:2026.03,生产商:辰欣佛都药业(汶上)有限公司),当事人设置不契合相关规则条件药房的行为,违背《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转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则。
经查询,当事人有获得《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217D2112。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查看时,当事人正在进行治疗活动。当事人诊所内药房未装置温湿度调理设备,其内一温湿度计显现26℃,湿度53%,而在药房的药柜上发现要求储藏条件为:遮光、密封,在阴凉(不超越20℃)处保存的红霉素眼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契合《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库药房药柜设置条件辅导定见》第十二条第(三)项:“药库、药房以及其他会集贮存药品的场所应当契合药品贮存要求,有以下设备和设备:(三)契合药品特性要求的空调、冰箱、冰柜、温湿度计等温湿度调控及丈量设备”的规则,违背《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转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则。
上述现实,主要有以下依据证明:1.现场查看笔录、现场相片、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诊所存案信息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当事人供给的整改相片等。
2021年12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晋市监罚告〔2021〕17-3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要求。
当事人的药房内没有设置契合药品特性要求的温湿度调控设备,而在药柜上陈设有储藏条件为:遮光、密封,在阴凉(不超越20℃)处保存的红霉素眼膏等药品的行为,违背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转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则,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转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则给予行政处分。鉴于当事人已及时自动采纳改正办法,并活跃尽力合作查询,照实陈说违法现实并自动供给依据资料的行为现实,本局决议对当事人设置不契合相关规则条件药房的行为,处理如下: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00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交纳,当事人拒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采纳下列办法:(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据法律规则,将查封、扣押的资产拍卖、依法处置或许将冻住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据法律规则,采纳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决议的,本局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