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江苏省生态环境类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关于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要求,逐步提升监管效能,促进检验测试行业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类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市监〔2023〕143号)部署,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对随机抽取的生态环境类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联合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此次检查共分6个检查组,随机抽取25家机构,共抽查检验测试报告250余份。检查组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条例》《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体系文件、变更、能力、证书标志和公章、现场过程、分包、人员、样品、报告和原始记录、实验室安全管理等方面。重点检查相关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保持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检验测试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操作的合法性;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通过检查,共发现152条问题,检查结果均经检查组和被检查机构现场确认。
1. 机构体系管理不规范。部分机构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质量控制不到位、不能完全按照质量体系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的情况。部分机构标识、标准等缺失;档案管理不到位等。
2. 样品管理不符合要求。部分机构的样品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容易导致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发生。
3. 设施及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部分机构实验室缺少排风设施和清洗设备,显微镜室内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气相色谱实验室内温度不符合要求等。
4. 报告及原始记录关键信息缺失。部分机构未严格按照标准编制检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关键信息存在信息填写不完整、表述不规范、信息不全等情况。
经现场检查和对检查结果的集中分析研判,作出如下处理意见:9家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轻微问题,自行整改;6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9家机构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移交生态环境或市场监管执法稽查部门处理;1家机构基本条件无法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移交资质认定部门处理。
(一)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将开展检查结果及相关证据资料移交工作。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对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对机构数据失实和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做好案件线索移交。
(二)各相关机构收到通报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不断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检验检测程序,强化质量体系运行,于8月31日前通过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服务平台(苏检通平台)上报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运用好此次检查结果,加强对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指导,并督促本辖区内发现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对机构上报的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根据检查发现的区域性、行业性问题,加强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方法研究。要积极完善检验检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承诺等制度举措,形成行之有效的检验检测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不断提升我省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水平。
1、年度内审未覆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的内容。管理评审输入资料不全。
2、提供不出危险化学品采购流程文件。“沭阳金洁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纳入合格供方名录。
3、查2022158(2)号报告(江苏禾晟镍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该任务采样单中无水样采样体积、采样瓶性质、固定剂、运输保存环境条件等记录信息。SS分析原始记录无烘箱使用信息记录,氨氮分析日期为2022年6月1日,标准曲线日,当时加标、两点较正等使用的标准溶液无配制信息。总氮分析记录无前处理信息。总磷分析日期2022年6月1日,标准曲线日,无当时标准溶液的配置信息,查3月3日做标准曲线(b)标准物质无入库及领用记录。
4、编号为3260B21023186的烟气测试仪校准证书缺少烟气温度、含湿量的校准信息。
6、查与尚弘羽绒沭阳有限公司的委托监测合同未征得客户同意,对臭气分析因子外包至江苏盈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再次分包至安徽壹博检测科技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未纳入公司的总报告中。
7、查与尚弘羽绒沭阳有限公司的年度监测报告2022011(6)号自行监测报告中,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低浓度颗粒物均为瞬时浓度数据,不符合评价标准的要求。低浓度颗粒物采样依据不全,其中参数的分析方法未明确,称重记录中无恒重信息,查使用的恒重设施中无当时使用信息记录。
8、编号为2022015(6)的检测报告中,废气中甲醛、VOCs的检测数据为采样时间6分钟的瞬时浓度值,与《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10.2.2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 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的规定不符,不能代表检测时段的有效数据。
9、编号为2022015(6)的检测报告中,总悬浮颗粒物检测数据是标准状态下的浓度,不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29号)中的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应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的要求。
10、编号为2022110(10)的检测报告中,非甲烷总烃运输空白样品总烃测定结果高于方法检出限,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的质量控制要求,检测结果存疑。
11、编号为2022047的检测报告中,非稳态噪声测量时间为1分钟,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5.4.3“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是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的规定,检测结果无效。
第7~8条问题涉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第10~11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1、已开封稀释使用的氨氮有证标准物质标注的有效期为未开封保质期,不符合标准HJ535-2009中规定的“临用现配”的要求。
3、能力表中“工作场所”大类中“乙二醇、乙酸、三乙胺、乙酸乙酯、乙酸丙酯、乙酸丁酯”依据的标准均为GBZ/T系列标准方法,不在CMA行政许可范围内,未申请取消。
4、化学需氧量原始记录,氯离子粗判后缺少硫酸汞的加入量信息。编号为B220624F30100~B220624F30201的地表水总磷样品,缺少色度补偿数据。
5、编号为YT-JC-257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不连续,存在按月记录的现象。
6、查机构样品管理间,无样品,机构称样品全部做完。查机构2023年6月26日样品交接记录,其中“句容市行香镇星玥编织袋厂”有组织废气,编号为F230626J10101~F230626J10200的样品交接显示气袋采样的样品为“非甲烷总烃、邻二甲苯、间/对二甲苯”,抽查仪器原始记录,未见“非甲烷总烃”数据,机构称还未来得及做,样品不在样品间;其中苯系物样品采用HJ734-2014中气袋转移法,查看转移记录,只有非受控表记录样品编号与吸附管号对应手写记录,没有通过采样泵定量转移的记录。
2023年6月26日采集的镇江北新建材有限公司,编号为F230626N10101~F230626N10105的食堂油烟样品存放在冰箱内,标签缺少样品检测状态标记。
2023年6月26日采集的镇江北新建材有限公司,编号为W230626N10101~W230626N10100的五日生化需氧量样品,初始测定的溶解氧数据记录在未受控的空白纸上;培养箱中样品没有样品编号或转录号,未受控的空白纸上记录的内容也无对应关系;该批废水样品没有稀释直接培养。
7、地下水中碘化物依据HJ778-2015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曲线mg/L测量范围不符。
8、YT2203290102A报告依据HJ734-2014检测有组织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HJ734-2014明确检测指标为24种化合物,给出了各化合物分别结果并同时报告挥发性有机物实测浓度结果(加和计算),此项目不是CMA认定的能力
9、报告中烷基汞项目分包给益铭检测技术服务(济南)有限公司(报告号:TN2302030101A),未见委托方的书面同意。
2、该机构现有人员嗅辨员数量无法满足《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史臭气袋法》(HJ1262-2022)中“8.1 实验员选取”中人员有关要求。
4、查(2022)环检(欧萨)字第(20220454)号报告,非甲烷总烃项目的采样设备编号为CB-034-01,在机构仪器设备一览表中未能发现编号为CB-034-01的设备,也没有该设备的进出入库记录;
5、查(2022)环检(欧萨)字第(20220454)号报告,硫化物、总汞、总镉、总砷和总铅项目外包,但与委托方的合同中,没有明确分包信息。
6、查报告编号为(2022)环检(欧萨)字第(20220454)号检验检测报告,发现在臭气嗅辨项目中机构应有6名(吴佳琪、季林莉、赵志龙、陈星星、张宏波、邹庆阳)嗅辨员开展检测。查机构当时人员一览表、社保记录、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证书发现当时嗅辨员为吴佳琪、季林莉、赵志龙、陈星星、邹庆阳。
7、危化品仓库中部分废液桶没有防渗漏托盘,氢气瓶没有固定装置和必要的防爆安全措施。
2、报告JSHC(H)字2023-0037(水),悬浮物分析记录使用的称重天平编号为IE012,查仪器使用记录为,该任务称重记录在IE-011使用记录本上。
3、实验室缺少地表水采样安全防护装备、过滤、浊度测定和样品冷藏温度监控设施。
5、编号JSHC(H)字2023-0026(声)的检测报告,非稳态噪声测量时间为1分钟,《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的要求,噪声原始记录格式缺少背景噪声记录的信息。
6、编号JSHC(H)字2023-0024(综)的检测报告,未检出限数据未标注检出限;采样单缺少固定剂添加、采样瓶、采样量和现场工况等记录,COD原始记录未进行氯离子粗判;石油类测定采样体积未精确测量;四氯乙烯未进行质量验收;无组织废气现场采样单缺少布点图。
7、提供不出编号IE-021的自动烟尘气测试仪烟气温度和含湿量的校准证书。
8、编号JSHC(H)字2023-0039(气)的检测报告,油烟原始记录缺少油烟含量和油烟萃取液浓度的记录。
9、编号JSHC(H)字2023-0049(综)的检测报告,总磷未做色度浊度补偿,氨氮原始记录缺少前处理信息。
10、能力表中GB18883-2002已作废,机构未作变更(但机构尚未出具过室内空气的检测报告)。
12、报告JSHC(H)字2023-0025(气),该合同未明确采样点位及监测频次。氮氧化物测定时仪器IE-021自动烟尘测试仪无流量标准信息记录,报告中氮氧化物报出数据均值未明确小时均值浓度。
13、报告JSHC(H)字2023-0015(综),与徐州佑宁医院的合同中未明确分包,其中粪大肠菌群和总氰化物分包至江苏华怡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征得客户的同意。总报告未注明是无检测资质能力分包。
第10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第12条问题涉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1、丹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以丹阳市环境监测站自我声明,声明单位与现名称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监测站不一致。
3、机构统一社会代码证书(12321100MB1W15446),机构名称为“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监测站(镇江市丹阳辐射环境监测站)”与变更后的资质认定证书(6)中名称“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监测站”不一致。
5、编号为DX20230411A01~DX20230411A01(平行)的地下水现场采样记录表为《地表水现场采样记录表》,采样方法为《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6、报告中水中粪大肠菌群使用已经废止的分析方法,查该机构已进行方法变更,报告未使用变更后的方法标准,原始记录使用变更后的新标准。
8、现场采样记录中无全程序空白的样品,化学需氧量项目分包给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KDWT231316中出现了FS20230411A01和DX20230411A0的全程序空白样品和结果。两个全程序空白的样品状态均描述为“微黄、微浑、水”。
第8条问题中两家机构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
1、资质能力附表中用于挥发性有机物测定的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仪为租赁设备,其租赁合同中缺少可全权支配使用条款。
3、编号E2212100的报告中碘化物项目分包给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见项目委托方书面确认同意。
4、BOD5原始记录缺少HJ505-2009标准规定的关键样品处冷冻理信息(样品是否经过过滤、冷冻或者均质化处理)。
5、报告编号为或者均质化理TK22M004737的臭气测定项目缺少实际样品测定时嗅辨员的选取记录。
6、报告编号为TK23M011282的高锰酸盐指数项目缺少草酸钠标准溶液核查记录。
第7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并移交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1、天宇(HC)检字第(225240901)号,烟气测量报表打印条未签字;
2、天宇(HC)检字第(231150101)号,粪大肠菌群采样时间2023.1.4日8:00-8:20,接样时间为当日12:06,机构未能提供在10℃下保存的温度确认记录;
6、TY/HC22366:非甲烷总烃的标准要求做样前后各做一次标气,机构仅做了一次;化学需氧量平行样的相对偏差未计算;;
7、氨氮、总磷、总氮等分光光度法的曲线斜率和截距的有效数字保留位数不规范。五日生化需氧量项目的空白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8、HH-600数显恒温循环水槽(编号:20318)校准结果下偏差-0.6℃,超出标准方法允许的±0.5℃范围;
1、(2023)阜力(委)字第(0005)号,pH、风向、风速、湿度、气压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在同一记录中;六价铬原始记录测得结果在电脑上计算,誊抄原始记录表上错位,由于浓度较低,均为未检出,不影响报告结果;
2、(2023)阜力(委)字第(0114)号,地表水总磷采样未记录浊度数据;
3、体系文件中规定检测报告和记录保存期不少于6年,不符合HJ 8.2-2020中对档案保存期的要求;
5、编号为FL-01-009的电热鼓风干燥器的使用记录表的仪器使用状态未勾选;
6、氨氮、总氮、总磷、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在同一个实验室分析存在相互干扰的风险;
7、722N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等实验设备使用记录表缺少检定/校准结果评价确认表和维护保养记录表;
10、(2022)阜力(委)字第(0156)号:BOD5空白值0.9mg/L,标准要求稀释法空白样品的测定结果不能超过0.5mg/L,有的样品所用的稀释倍数消耗的溶解氧小于2mg/L,应舍掉。悬浮物的分析原始记录表的样品称重,直至两次称量的重量差应≤0.4mg,原始记录其中一个样品两次称量的重量差是0.5mg,报告数据不满足《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9)中出具数据要求。
第10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3、现场检查未见《样品登记台账》,不符合标准对“分析样品的登记、编号、存贮、发放、留存等记录”的保存要求。
5、查人员技术档案,无保证其资质认定要求的人员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
6、该机构现有检测人员22名,生态环境监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2名,不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 号)第六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的要求。
该机构基本条件无法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移交行政审批部门进行下一步处理。
1、检查中发现机构仪器设备未按照质量手册要求中“仪器设备状态标识”进行管理。
2、检查中发现机构最高管理者在2022年9月出现变化,由周宇翔变更为曹志刚,但机构未申请变更,未见曹志刚的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
3、查报告编号为(2022)国创(固)字第053号检验检测报告中,发现机构与委托方合同中未明确告知二噁英类分包相关事宜。
第2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1、查编号为RW-2022-07-013B01报告的水质现场观测记录表中所用pH缓冲溶液和质控样,在该机构标准物质出入库记录中未见其记录。
2、查编号为RW-2023-05-513B01报告的重量法原始记录表中所用天平(机构编号MR-J-2018001)使用记录中未见当天的使用运行记录。
6、查编号为YS05134A0102的样品(分析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未按规范添加保存剂。
7、《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11890-1989)、《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8-1997)等标准未更新。
第7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1、未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2、噪声测定原始记录中仅手工记录数据,缺少仪器打印条,查编号为RY-J009多功能声级计仪器,设备无检测数据内存。
3、噪声测量原始记录中噪声测量打印条缺少分析人员签字;查编号为RY-J009多功能声级计仪器,设备无检测数据内存。
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记录中缺少背景噪声数据;原始记录中缺少被测声源状态、企业周界围墙、风向等信息;查机构设备没有配备厂界噪声测定用延长杆,不满足测量要求;查编号为RY-J009多功能声级计仪器,设备无检测数据内存。
5、X-γ辐射剂量率原始记录中缺少结果计算公式,参与计算的相关参数不完整。
6、(1)医用γ射束远距离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 161-2004和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GB/T 14582-93已废止,未申请变更。
第6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2、(1)生化培养箱(编号:SFJC—SHPYX-01)仅对37°C进行校准,未对实际使用温度(20°C)进行校准。
(2)人员管理程序(SFJC-CX-03-2019)缺少人员监督有关规定。
(4)报告编号为SFJCBG230020的铜、铅检测项自前处理过程表述不准确,总磷检测项目缺少浊度-色度补偿信息。
(5)报告编号为SFJCBG230037-5噪声采样原始记录缺少采样人员签名。
3、报告编号为SFJCBG230039的检测服务合同未明确具体分包项目。
1、检查中发现机构授权签字人穆颖洁已于2023年6月9日离职,机构未及时进行变更。
2、天平室放置恒温恒湿培养箱,并用该培养箱开展实验室检测,影响天平间的温度和湿度控制。
3、编号为HX22123252 的报告中,水质氨氮的测定没有标准曲线配制过程,原始记录全部为打印,不规范。
4、检查中发现机构仪器设备均进行校准,其中多功能声级计(A-3-028)为计量器具强制管理目录应当进行检定。
5、易制毒易制爆危化品仓库和高温室在同一个房间,仅用玻璃门隔开,易制毒易制爆危化品仓库未采用防爆灯和除静电装置,存在安全风险,领用记录中没有保管人的签名。
1、化学实验室内一瓶编号为B20230629WFS051的水质样品标签缺检测状态的信息。
3、查2023气第056号报告,低浓度颗粒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中均未注明烟气参数的检测方法,报告未明确小时浓度均值。
4、查2023气第051号报告,检测报告实际监测为1次/天,与合同约定的监测频次不符。提供不出用于苯系物(HJ584-2010)测定的活性炭管验收记录,苯系物标物液领用开封日期为2023年1月31日,3月4日再次用于分析,提供不出其的核查记录;提供不出用于挥发性有机物(HJ644-2013)检测采样用的吸附管老化后的验收记录。
6、编号为(2023)环检(水)字第(061)的检测报告,检测参数“溶解性总固体”使用的检测方法为《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重量法》(HJ/T51-1999);总硬度分析原始记录中EDTA标定结果未按GBT 601-2016《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的要求做合格判定;总磷分析未做色度浊度补偿;粪大肠菌群原始记录无阴性阳性对照试验数据。
7、编号为(2023)环检(气)字第(063)的检测报告,烟气黑度原始记录缺少30分钟烟气黑度观测记录;固定源废气检测采样记录缺少仪器设备检漏记录;所用编号为XSW-180的烟尘测试仪提供不出烟气温度的校准证书。
8、编号为(2023)环检(综)字第(003)的检测报告,地下水采样单缺少洗井记录,无组织废气采样未按HJT55-2000的要求进行风向、风速的简易测定。
10、查与徐州博康信息化学品有限公司合同未明确其分包的详细检验测试项目及分包机构,合同中未明确分析方法。查与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分包合同中指定的正辛烷检测方法为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开展了环境空气的检测,出具的分包检测报告未纳入江苏新思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总报告中。
查2023综第030号报告,检测因子总有机碳分包至泰科检测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未征得委托方中工环科(邳州)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同意,分包方出具的TK23M020238号未纳入总报告中。
第9条问题危险废弃物安全问题由属地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处理第10条问题涉嫌违反《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第11条问题检查现场未见相关仪器设备,建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总磷样品分析日期是2023年6月15日,校准曲线日,未见校准曲线点检查记录。氨氮项目缺少样品前处理的信息。
(3)总磷样品分析日期是2023年6月15日,校准曲线日,未见校准曲线点检查记录。氨氮项目缺少样品前处理的信息。
3、水中甲苯、二甲苯中依据的方法标准为HJ1067-2019,查原始记录中方法标准为已被HJ1067-2019替代的GB/T 11890-1989标准方法,核查该机构能力表中为HJ1067-2019,原始记录有误。
4、2022年度管理评审报告未涉及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况、客户满意度、投诉和相关方的反馈、应对风险和机遇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内容。
1、2022年度内审未覆盖《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的内容。
3、流动检测车(苏GF28999)未配温湿度计、大气压力表和滤光片,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检测的要求。提供不出编号为211029108s的透射式烟度计的检定证书。(尚未开展检测工作)。
2、查HJGK2305003(江苏香河农业开发限有限公司)委托检测报告中BOD采样未记录采样及分析的具体时间,未记录贮存运输时的环境条件。
编号HJGK23020103的地表水采样原始记录缺少采样点位图、无样品保存剂、采样瓶等信息;缺少地表水样品现场沉降30分钟、重金属样品现场过滤和总磷采样应现场测定浊度的记录。
1、A02S1:固定污染源四氯化碳样品为成都市华测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包样品,缺少样品交接流转记录;
2、A04C:半挥发有机物分析原始记录(导出记录)缺少前处理表述、干物质含量信息、称重质量信息,但计算结果正确;
3、A03C:氨氮分析原始记录表等缺少环境温度、环境湿度;土壤pH分析原始记录表有证标准物质未写明不确定度范围;
5、体系文件中规定检测报告和记录保存期6年,不符合HJ 8.2-2020中对档案保存期的要求;
1、(2022)洪环监(水)字第07号:污水采样记录表未填写采样依据。氨氮分析记录缺少前处理信息。总磷分析记录缺少浊度补偿信息;
2、(2023)洪环监(水)字第01号: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缺少现场平行样;
3、(2022)洪环监(水)字第02号:原始记录表氨氮标准溶液配置日期只记录到年月,应具体到年月日;
4、 万分之一天平(SQP097)仪器使用保养记录表的检定/校准有效期未更新;
6、危险化学品硼氢化钾出入库登记中缺少计量单位、领用和保管人员等信息,且试剂去向标识不明确(仅标注“化验”);
2、(1)报告编号扬环监(2022)水004H的砷铅等元素原始记录缺少样品消解信息。
(2)测量前后仪器性能审核表(记录编号为FQ20220330梁学法01)缺少评价依据和评价结论。
(3)现场监测科2023年度人员监督计划中缺少对部分人员如王炎、邓松(采样人员)的监督计划。
1、未按照JYEMQP009-2021《标准物质管理程序》的规定对过期标准品进行标识区分。
3、报告编号为(2023)泰姜环监(气)字第(A015)号废气现场监测记录表中参数结果数据不清晰(热敏纸未复印保存)。
4、报告编号为(2023)泰姜环监(土)字第(A001)号土壤PH原始记录缺天平的设备信息。
1、查DR6000型紫外分光光度计(管理编号:876)使用记录只记录初始使用时间,未写时间段。
(2)检查中发现机构实验室中有氮标准气过期(有效期为2022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
(3)检查中发现重铬酸钾溶(0.1mol/l)、重铬酸钾溶液(50g/l)等过期配置溶液,有效期至2023年5月3日,但未使用出具检验测试报告;
1、查编号为ZJHJ/EG20220130报告的恶臭气体样品测定原始记录中缺失臭气浓度值和原始记录人的签名。
3、查编号为ZJHJ/EW20230141报告中可吸附卤素的分包方资质证书编号信息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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